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0,聲,169,200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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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九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行竊所得之汽車並無販賣他人,且須辦結婚登記及女兒之戶口,有固定之住居所及職業,岳母年邁重病等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前並無固定住所,犯案後冒名應訊,逃亡通緝到案,本案復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並於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 明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 杰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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