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0,聲,176,200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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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伍柒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參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查本署八十九年度執他字第二八九二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甲○○死亡,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三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確定。

惟本件經警察查扣海洛因,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海洛因,淨重零點五七公克,有該局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影本附於本署八十六年偵字第一一五五號卷可稽。

另查扣安非他命一包,內有二小包,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確係甲基安非他命,編號(一)驗餘淨重零點七四公克,編號(二)驗餘淨重二點五三公克,有該局八十六年度一月二十九日刑鑑字第六一七四號鑑驗通知書影本附於士林地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卷可憑,自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本院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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