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0,聲,179,2001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五年度訴緝字第四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九十年執聲庚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判決(八十五年度訴緝字第四四號),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五年,並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確定。

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至十五日間,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二0五號),並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 潔 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 惠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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