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0,聲,183,2001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壹點柒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諭知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二九號被告翁世在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惟查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一‧七二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右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本院經核聲請人檢具全案卷證屬實,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00000000號檢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佐,所為聲請依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 錫 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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