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0,聲,185,200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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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肆袋(驗餘淨重共計壹點捌叁叁叁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三三號被告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案中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四袋(驗餘淨重共計一點八三三三克)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罪,前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由聲請人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三三號偵查全卷無誤,並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扣案之顆粒四袋經送鑑驗結果,確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共計一點八三三三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綱得字第○七九九一號鑑驗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而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核與前項規定均無不合,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 幸 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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