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0,聲,186,2001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度聲沒字第六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顆粒一袋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二二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八八)陸字第八八0七八六八四號鑑定通知書在卷足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本院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藍 雅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 秀 珠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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