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0,聲,191,2001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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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殘渣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如主文所示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殘渣一包係屬違禁物,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智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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