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0,聲,195,2001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袋(驗餘淨重零點零柒陸壹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諭知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八三六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柒陸壹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之安非他命,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有該鑑識中心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綱得字第0四一0六號鑑驗通知書可稽,屬違禁物。

是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正 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 薇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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