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海洛因驗餘淨重○點二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查前述案件中扣案之白粉,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係海洛因,有該局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鑑定通知書附於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九五號偵查卷可稽,係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持有,均為違禁物無訛,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秉 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 信 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