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0,聲,202,2001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0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柒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不起訴處分在案。

惟扣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七四九公克,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零九零五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七四九公克係違禁物,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依法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鑑驗用罄之安非他命零點零一五六公克已不復存在,爰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 惠 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學 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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