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0,聲,203,200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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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諭知沒收銷燬;

而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亦屬違禁物,依同條例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亦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五三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已死亡,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0五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及被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注射針筒一支,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迺 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 彩 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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