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0,聲,206,200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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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0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陸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查無積極證據足證為被告所持有,而以九十年度偵緝字第四號為不起訴處分。

惟在CO—四九二七號自小客車之右前座腳踏板下尋獲之安非他命乙包(驗餘淨重零點五六一三公克)經送檢驗後顆粒中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乙紙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經查本案扣案之顆粒乙包,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五六一三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綱得字第0四九二三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另鑑析用罄之安非他命零點零四二二公克已不復存在,爰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 潔 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 惠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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