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0,聲,208,2001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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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驗餘淨重零點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二三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查,扣案之白色粉末一袋(驗餘重0‧八八公克)含有海洛因成份,有法務調查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可按,係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 璿 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政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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