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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 文 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慧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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