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0,聲,218,2001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向本院聲請羈押並請求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准予羈押,並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

二、聲請人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偵查尚未終結,而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存在,向本院聲請准自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三、經本院訊問被告李榮正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是聲請人聲請延長羈押之請求,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聲請人另聲請准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請求,因本件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業經本院徵求聲請人同意後解除被告於羈押中之禁止接見通信限制,有本院八十九年偵聲字第一一九號刑事卷宗在卷足憑,是本院認並無再禁止被告接見通信之事由及必要性,從而,聲請人此部份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政 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珮 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