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0,聲,220,2001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交保釋放。

茲因被告已逃匿,經通緝在案,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保證金收據等影本及通知保證人回證各乙份,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右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本院經核聲請人所檢具卷證屬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 錫 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