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0,聲,221,2001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七七六號裁定送臺灣臺北戒治所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五○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依保護管束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卷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吸毒犯受保護管束人採驗登記卡、臺灣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毒品尿液檢驗報告表等影本,右揭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 幸 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雅 加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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