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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五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智誠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並非無一定住居所之人,且亦無相關事實足認聲請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已無羈押之必要,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查被告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智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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