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0,聲,234,2001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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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十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肆點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五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被告甲○○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四.四九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白粉一包確係海洛因,驗餘淨重四.四九公克、包裝重五.三六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陸字第八九一三一九一六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係屬禁物,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玉 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鳳 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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