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0,聲,252,2001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屆滿三月後,嗣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一二五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

現該被告保護管束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期滿,其二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部分,並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湖簡字第一七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

查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定期接受採尿,其檢驗結果均呈毒品陰性反應,依其執行情形,顯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戒執護字第一六七號保護管束執行卷宗所附各次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等資料,右揭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十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 幸 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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