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0,聲,253,2001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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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三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有年邁雙親,有賴被告照顧,被告絕無逃亡之心,若能交保,必定準時到庭應訊,爰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認被告係經通緝到案,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被告所涉罪嫌,尚在檢察官持續偵查中,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政 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熊 掌 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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