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0,聲,264,2001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壹中包、拾柒小包 (淨重參貳點陸玖公克)及殘留於扣案之袋子參個及玻璃球參個之毒品安非他命殘渣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在案。

惟如主文所示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梅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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