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0,聲,275,2001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案件(九十年度執聲丁字第二三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以八十八年湖簡字第七一○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三年,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確定。

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四月四日更犯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罪,經貴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一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並己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公共危險案件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梅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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