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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蘇庸熙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蘇庸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由具保人蘇庸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被告逃匿,經通緝在案,爰依法聲請將前開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通緝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保證金收據等件影本,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自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迺 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 彩 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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