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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楊王桂枝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楊王桂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楊王桂枝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 明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漢 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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