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執字第二0一八號),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業已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爰檢附通緝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影本及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份,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本院經核並無不合,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育 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提 幸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