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0,賠,4,200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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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決定書 九十年度賠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九
六六號),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冤獄賠償應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0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九六六號撤銷原判決,改判其無罪確定,有該判決書影本附卷可稽。

足證本件冤獄賠償之管轄法院係判決其無罪之臺灣高等法院,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國家賠償,顯與法未合。

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 錫 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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