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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乙○○
右 二 人
法 定 代理人 甲○○
右三原告共同
訴訟代 理 人 邱正明律師
被 告 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九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吉
法 官 蕭 錫 証
法 官 彭 幸 鳴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雅 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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