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2,交附民,16,2003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交自字第一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 靜 恒
法 官 趙 文 卿
法 官 吳 祚 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立 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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