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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0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丙○○、甲○○均自民國玖拾叁年叁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三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販賣毒品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均著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雷 雯 華
法 官 王 俊 雄
法 官 李 育 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家 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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