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2,附民,110,2004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一О號
附民原告 卓色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五股鄉五工區○○○路一一四號
法定代理人 林勝青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複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
附民被告 甲○○原名許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二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趙 文 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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