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2,附民,132,200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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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七一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雷 雯 華
法 官 李 育 仁
法 官 吳 祚 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立 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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