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2,附民,59,2004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九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丁○○
丙○○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五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丙○○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明 宏
法 官 江 翠 萍
法 官 黃 潔 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柳 瑞 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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