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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一年度士簡字第二五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判決(九十一年度士簡字第二五四號),處有期徒刑九月,緩刑四年,並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確定在案。
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三八四號),並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確定,其於緩刑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書誤載為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應予更正)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潔 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柳 瑞 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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