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3,簡,13,2004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誼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景安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七五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0八二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本件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八五八號),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二四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乙○○事業負責人,事業無排放許可證,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誼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事業無排放許可證,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乙○○係設在桃園縣龜山鄉○○村○○○街一六號誼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誼為公司)負責人甲○○之子,乃誼為公司設在臺北縣汐止市○○○路三九二巷四一弄一一號(下稱汐止廠址)之誼為公司汐止分公司之負責人。

誼為公司汐止分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間起,在上開汐止廠址經營金屬製品製造業。

詎乙○○明知事業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應取得縣主管機關之許可且應符合放流水標準,竟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取得排放水許可證,且所設置之廢水處理設備功能不足,仍排放廢水至地面。

嗣經臺北縣政府環保局稽查員陳文俊、呂秋蓉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至上開汐止廠址稽查,採取工廠後方放流口之排放液體進行檢驗,發現採集檢體當時排放水之氫離子濃度指數為二點三,並含有害健康物質之鉛達每公升二點四毫克、銅每公升十三毫克及鎳每公升二十毫克,均未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之氫離子濃度指數六點0至九點0、鉛每公升一點0毫克、銅每公升三點0毫克及鎳每公升一點0毫克之放流水標準所定限值,始查悉上情。

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及誼為公司負責人甲○○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臺北縣政府稽查人員呂秋蓉於偵查時所為證述相符,並有誼為公司汐止分公司工廠登記申請書、經濟部工廠登記證、誼為公司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及臺北縣政府九十二年一月九日北府環三字第0九二000一八九二一號函所檢附之水污染稽查水樣送驗單、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編號R—W—九一一二二七號廢(污)水檢驗報告、水污染稽查紀錄在卷可考,被告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罪。

又被告乙○○為誼為公司所轄汐止分公司之負責人,有前揭誼為公司汐止分公司工廠登記申請書及經濟部工廠登記證可稽,是以被告乙○○在執行業務範圍內,仍屬誼為公司之負責人,則誼為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應科以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罰金。

被告誼為公司代表人甲○○及乙○○於本院訊問時,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為誼為公司罰金新臺幣二十萬元,被告乙○○有期徒刑四月,檢察官亦為被告為相同之請求。

爰審酌被告乙○○並無前科,惟其排放超過流放水標準之有毒廢水,對自然生態環境影響鉅大,另誼為公司汐止分公司於遭主管機關查獲後,已停止營業(見臺北縣政府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水污染稽查紀錄,本院卷第五四頁),足見其犯後態度良好,本院認為其求刑為適當,爰於其求刑之範圍內,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乙○○所處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檢察官與被告對於本件均不得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 碧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美 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