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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劉緒倫律師
李宗輝律師
徐東昇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七九四
、六八○一號),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函請併案審理(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九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三三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五七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為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三九七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號),經訊問被告後,被告為認罪之答辯,認為仍以簡易判決處刑為宜,改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肆年。
如附表一、二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
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及更正如下:㈠事實部分:⒈本案部分:⑴被告乙○○前因仲介外勞業務陪同客戶至國泰醫院,年籍不詳自稱「郭長廷」之成年男子適在該處,見被告乙○○手持仲介外勞之契約書,遂告知被告乙○○若無法取得合格醫院醫師開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背面之巴氏量表及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其得以二萬元之代價出售,被告乙○○返回众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後,遂告知被告丙○○,二人即決定若有客戶無法取得專用診斷證明(含背面之巴氏量表及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即告知客戶有此管道。
⑵處刑書所載偽造之國泰醫院及甲○○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其背面為巴氏量表及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
前述文件,偽造之內容、印文詳如附表一所示。
⒉併案部分⑴九十一年三、四月前間,被告乙○○與亦從事外勞仲介之鄭應富(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閒聊時,鄭應富提及有時客戶無法取得合格醫院醫師開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背面之巴氏量表及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被告乙○○即告知有上開管道。
嗣分別於九十一年四月間、五月間及十月間,鄭應富之客戶李玉蘭、宋鴻燕及鄒國勳(均由檢察官另行偵辦)為申請外勞監護工,無法取得合格醫院醫師開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背面之巴氏量表及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鄭應富、被告乙○○、「郭長廷」及年籍不詳自稱「吳信德」之成年人即基於概括犯意聯絡(被告乙○○承前開同一概括犯意),分別與李玉蘭、宋鴻燕及鄒國勳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李玉蘭、宋鴻燕及鄒國勳各交付二萬元予鄭應富,鄭應富再交予被告乙○○,由被告乙○○交予「郭長廷」轉向「吳信德」分別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甲○○醫院、國泰醫院醫師開具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背面之巴氏量表及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再轉交予鄭應富,分別於九十一年四月某日、五月二十一日、十月二十四日,持之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遞件申辦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
⑵偽造之國泰醫院及甲○○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含背面巴氏量表及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之內容、印文詳如附表二所示。
⒊前開偽造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背面之巴氏量表及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私文書,及行使之行為,均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偽造名義人,及行政院勞委會對於審核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之正確性。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部分:⒈被告乙○○、丙○○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本院訊問時,自白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乙○○另自白如前述併案部分所載之犯罪事實。
⒉證人鄒國勳、鄭應富、李玉蘭、宋鴻燕之證詞,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背面之巴氏量表及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財團法人甲○○醫院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九二)恩醫事字第○○六三號函、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一)管歷字第一二六七號函、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九一)管歷字第一二四七號函、財團法人甲○○醫院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九二)恩醫事字第○五三六號函、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九十二年四月七日(九二)管歷字第三三九號函在卷可參。
⒊被告乙○○偽造上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背面之巴氏量表、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時,於其上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印文,被告丙○○偽造上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背面之巴氏量表、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時,於其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印文,均係偽造「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印文行為均不另論罪。
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⒋被告乙○○、被告丙○○、「郭長廷」、王培堅間,就行使偽造之病患王林寶蓮診斷證明書罪,被告乙○○、被告丙○○、「郭長廷」、王文婷就行使偽造之病患葉楊梅診斷證明書罪,被告乙○○、鄭應富、「郭長廷」、「吳信德」、李玉蘭就行使偽造之病患李江登妹診斷證明書罪,被告乙○○、鄭應富、「郭長廷」、「吳信德」、宋鴻燕就行使偽造之病患宋增有診斷證明書罪,被告乙○○、鄭應富、「郭長廷」、「吳信德」、鄒國勳就行使偽造之病患鄒陳秋榮診斷證明書罪間,各有犯罪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各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乙○○先後五次犯行、被告丙○○先後二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各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
⒌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請併案審理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九號案件(即前述被告乙○○、丙○○與王培堅等人共犯部分)、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請併案審理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三三號案件(即前開被告乙○○與鄒國勳、李玉蘭、鄭應富等人共犯部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請併案審理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五七號案件(即前開被告乙○○與宋鴻燕、鄭應富等人共犯部分),雖未據起訴,然與已起訴且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間或為同一事實,或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⒍被告乙○○、丙○○於本院訊問時,被告乙○○具體求刑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被告丙○○具體求刑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蒞庭檢察官亦同意其等之求刑。
本院分別審酌被告乙○○、丙○○犯罪之動機、各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次數、造成之損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暨被告二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二份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被告及蒞庭檢察官之求刑為適當,爰於被告及蒞庭檢察官求刑之範圍內量處如主文。
本件係依被告及檢察官之請求所為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及檢察官對於本件均不得上訴。
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國泰醫院、甲○○醫院所出具附有巴氏量表與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已因行使而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收存,非被告二人或共犯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無從沒收,惟各該「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上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印文,均屬偽造之印文,已如上述,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 翠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范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偽造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⒈①醫院名稱:財團法人甲○○醫院
②病患姓名:葉楊梅
③醫囑:病人因行動不良,生活無法自理,須有專人照料
④開立日期: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⑤應診日期: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⑥偽造之印文:
「財團法人甲○○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關防」壹枚
科主任暨診治醫師「主00057鄭泰如醫013315」職名章共伍枚 院長「陳榮基公務專用章」壹枚
⑦巴氏量表上偽造之印文:
「財團法人甲○○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關防」壹枚
「主00057鄭泰如醫013315」職名章共拾叁枚
⒉①醫院名稱: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②病患姓名:王林寶蓮
③醫囑:因行動困難併人工肛門,須長時依賴人照顧
④開立日期: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⑤應診日期: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⑥偽造之印文:
「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明書專用章」壹枚
科主任暨診治醫師「國泰醫院6711林書輝M0000000」職名章共伍 枚
院長「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院長陳楷模之章限證明書專用」壹枚⑦巴氏量表上偽造之印文:
「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明書專用章」貳枚
「國泰醫院6711林書輝M0000000」職名章共拾貳枚附表二:偽造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⒈①醫院名稱: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②病患姓名:鄒陳秋榮
③醫囑:病患因患疾病導致行動不便生活無法自理須專人照顧④開立日期: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⑤應診日期: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⑥偽造之印文:
「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明書專用章」壹枚
科主任暨診治醫師「國泰醫院6711林書輝M0000000」職名章共伍 枚
院長「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院長陳楷模之章限證明書專用」壹枚⑦巴氏量表上偽造之印文:
「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明書專用章」壹枚
「國泰醫院6711林書輝M0000000」職名章共拾叁枚⒉①醫院名稱:財團法人甲○○醫院
②病患姓名:李江登妹
③醫囑:因上述疾病患者長時間臥床,多處關節退化,須人全日照顧④開立日期: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⑤應診日期: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⑥偽造之印文:
「財團法人甲○○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關防」壹枚
科主任暨診治醫師「主00057鄭泰如醫013315」職名章共伍枚 院長「陳榮基公務專用章」貳枚
⑦巴氏量表上偽造之印文:
「財團法人甲○○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關防」壹枚
「主00057鄭泰如醫013315」職名章共拾叁枚
⒊①醫院名稱: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②病患姓名:宋增有
③醫囑:因行動困難併人工肛門,須長期專人照料
④開立日期: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⑤應診日期: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⑥偽造之印文:
「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明書專用章」壹枚
科主任暨診治醫師「國泰醫院6711林書輝M0000000」職名章共伍 枚
院長「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院長陳楷模之章限證明書專用」壹枚⑦巴氏量表上偽造之印文:
「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明書專用章」壹枚
「國泰醫院6711林書輝M0000000」職名章共拾貳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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