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3,聲,100,2004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執聲字第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俊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秋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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