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3,聲,116,2004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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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煙捲壹支及大麻壹包(合計淨重零點捌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三0號處分不起訴,惟該案所查獲扣案之煙捲乙支、大麻乙包(合計淨重0‧八五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鑑定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因係違禁物,業如前述,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自同年十一月八日止,在臺北市大安區○○○路○段一三二巷六弄十二號三樓三○三室,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經依本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一號裁定送臺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中所查獲扣案之煙捲乙支、大麻乙包(合計淨重○、八五公克、空包裝重一四、四七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大麻成分,有該局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調科壹字第○四○○○三三六八號鑑定通知書乙紙在卷可稽,足認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第二級毒品大麻無訛,揆諸前揭說明,其為違禁物,爰依首揭條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 辰 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彥 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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