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5,交易,102,2006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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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交易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2樓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04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罪(起訴書漏載「前段」,應予補充),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於民國95年3 月20日當庭達成和解(見本院95 年3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復於95年6 月2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姜麗香
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忠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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