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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易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95年7 月20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第5 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清吉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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