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5,交聲,606,200703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606號
抗 告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 月31日所為之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606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按提起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5 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規定甚明。

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96年2 月8 日收受本院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96年2 月26日始行抗告,顯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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