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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訴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林清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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