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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吳永明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易308 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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