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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以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 律師
被 告 乙○○
戊○○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己○○ 住同縣大
丁○○ 住同縣外
被 告 錡順交通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
法定代理人 庚○○ 住同上
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訴字第9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莉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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