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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戊○○○
丁○○
丙○○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乙○○
隆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車班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被告因本院94年度交訴字第5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杜惠錦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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