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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易字第18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恆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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