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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戊○○
丁○○
丙○○
乙○○
甲○○○
附民被告 己○○
(現於士林看守所執行觀察、勒戒)
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楊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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