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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5樓
丙○○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16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忠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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