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95,撤緩,24,2006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13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9 月12日判決(94年度簡字第1130號),處拘役50日,緩刑2 年,並於94年10月11日確定。

竟於緩刑期前,即93年8 月5 日更犯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緩刑期內之95年1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已於95年3 月3 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 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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