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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始將通緝到案之被告乙○○免予羈押。
二、被告經本院屢次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拘提無著,且具保人亦不知被告去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姜麗香
法 官 許辰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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